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0號原 告 康宸語(原名:康妤茜)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被 告 楊碧玲上 二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鈞
楊劍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準備程序曾經受命法官於民國
107 年4 月27日宣示終結,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000號卷第195 頁至第198 頁),然因本件尚有調查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晨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