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0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96號原 告 洪明嘉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家琪律師被 告 葉庭亦訴訟代理人 單立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約定由某一法院管轄,其他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請求被告分配合夥盈餘,然依兩造合夥契約第13條約定合意管轄:「本合約如有涉訟,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契約影本在卷可稽(見卷第

6 頁反面),則兩造因該合夥契約所生之訴訟,應由合意約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17-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