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14號原 告 王菁菁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即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塗銷抵押權設定及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觀諸本件原告之請求,其上開訴訟標的間具有互相競合之關係,則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之訴訟費用應以訴訟標的中價額最高者為斷,即請求確認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日期:201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