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58號上 訴 人 黃文柱被 上訴 人 桃園市大溪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昌明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農會正會員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6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稽,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