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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3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0號原 告 黃意翔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任君逸律師被 告 協群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萬山(原名沈鎮遠)

劉崇智陳茂松劉益全楊大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一)確認兩造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二)被告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將原告之監察人辦理註銷。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應補繳裁判費1 萬4,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日期:201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