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1號原 告 艾利達科技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金被 告 學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明典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學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學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
9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足前開裁判費10,4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