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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14號原 告 邱垂堂被 告 王雅儷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雅儷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如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2,100元,尚應補繳1萬5,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裁判案由:返還權狀
裁判日期:201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