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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4號原 告 呂賡連

呂登科 臺北市○○區○○路○○○號呂平貴呂聰明呂水土呂文桂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 3,000 元,惟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判例意旨參照),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呂廷玉( 下稱系爭祭祀公業) 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各被告( 被告呂昆霖等48人) 派下權所占之比例,以為核定之標準。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⒈陳報各被告就系爭祭祀公業派下權各自所占之比例及全部被告派下權比例總和;⒉提出系爭祭祀公業之總財產清冊(前開財產中如有不動產,並應提出各該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財產總價及各財產價值暨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裁判日期:2017-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