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4號原 告 呂賡連
呂登科呂平貴呂聰明呂水土呂文桂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 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黃豐緒律師被 告 呂昆霖
呂春和呂基榮呂佩貞呂淑貞呂英春呂英華呂興中呂宗翰呂宗聖呂朝全呂旺松呂榮煌呂清輝呂家成李呂鳳珠呂素雲呂素珠呂文義呂清木呂清喜呂清河呂榮德呂榮富呂榮同呂榮基呂玉田呂南分呂阿金呂學成呂博賢呂幼添呂錦松呂連豪呂雅儒呂幼章呂幼桐呂敏郎呂敏雄呂敏輝呂春生呂寶金呂阿吉呂文清呂幼達呂幼良呂勝國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立言律師
陳鄭權律師被 告 呂春旺
呂學政呂學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一行關於「綜上所述,原告所舉事證」之記載,應更正為「綜上所述,被告所舉事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