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漢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仲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淑貞、張永吉因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