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4號原 告 楊忠誠被 告 陸光五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秦宏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6 年1 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查詢1紙 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