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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9號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周明煌即眾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邱垂綸上列上訴人與林吉標因106 年訴字第259 號給付委任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6,8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裁判日期:201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