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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1號原 告 游郭貞英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被 告 蔡鎮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六○號事件終局確定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前經第三人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原告及被告為共同被告,提起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之訴,繫屬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0號,並經游郭貞英不服提起上訴中。原告為此聲請於前揭訴訟終局確定前,停止本案訴訟程序,茲因抵押權存在與否,繫於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與否,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0號確為本案之前提,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於該案件終局確定前停止本案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17-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