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5號原 告 周美君
郭賜俊林文彬吳佳玲劉秋菊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被 告 楊碧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林坤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