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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8號原 告 陳文貴被 告 黃崇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貼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裁判案由:給付補貼款
裁判日期:2017-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