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號原 告 陳瑞仙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被 告 楊碧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思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號原 告 陳瑞仙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被 告 楊碧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思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