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4號上 訴 人 黃專哲
黃世華黃朧寬黃裕程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湯兆麗
黃騰輝共 同送達代收人 李孟聰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錦駩間因本院民國106 年度訴字第594號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2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3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