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6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皮建中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及吳有忠間請求確認眷舍轉讓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6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7 年
2 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繳納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項裁定業於107 年3 月16日對上訴人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