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684號原 告 許坤宜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律師被 告 林新坤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朱宗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公司帳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提出芫吉有限公司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六日止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供原告查閱。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亦有明定。原告起訴時所載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提出芫吉有限公司(下稱芫吉公司)民國105 年度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及自106 年1 月1 日起至交付日止如附表編號
1 至13所示財產文件、帳簿、表冊與原告以影印方式查閱」。嗣於106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更正為下開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45頁)。經核上開聲明之變更,僅係更正事實上之陳述,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原告訴之變更自應准許。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芫吉公司股東,被告則為芫吉公司董事暨執行業務股東,詎被告於105 年3 月未經全體股東同意即以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轉投資雲林不動產」,然僅以自製報表說明此一交易,卻未見任何文件足以證明資產登記於公司名下;被告又以芫吉公司名義與訴外人黃素琴(被告之配偶)協議將芫吉公司承租之廠房租金由每月9 萬7,500 元調整為11萬7,500 元,復以芫吉公司之資金代出租人支出廠房牆壁修補費13萬7,000 元。被告更自105 年11月後僅提供資金明細表、損益表、支出明細分類帳及零用金收支表,致原告無從全面了解芫吉公司之業務狀況,經催告後仍置之不理,已影響原告之股東權益。為此,爰依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第48條規定,本於不執行業務股東之股東身分,請求被告提出芫吉公司105 年度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及自106 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11月6 日止如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供原告查閱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之子即訴外人許清淇自98年11月13日設立和興鴻業有限公司(下稱和興公司),而該公司之營業項目有關「廢棄物清除業」、「廢棄物處理業」均與芫吉公司之業務相同,故被告如依原告所請,將芫吉公司會計憑證及會計簿冊等交付原告閱覽影印,則原告恐故意或不慎將該文件提供與許清淇利用,進而洩漏芫吉公司財務祕密,而有損及芫吉公司營業利益之虞,被告既為芫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負有忠實執行業務並應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自無法交付附表所示之會計憑證、簿冊之事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
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有限公司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8 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公司法第109 條、第48條、第110 條及第228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不執行業務之股東,皆得依上開規定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權利。又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扣繳憑單存根聯、不動產買賣契約、傳票及憑證、統一發票、薪資清冊及每月加班明細表,係屬商業會計法第14條至第17條所定之會計憑證;總分類帳、日記帳、進貨帳、銷貨帳、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股東會議紀錄,則為同法第23條第1 項、第66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所謂之帳簿、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至往來銀行活期存款、綜合存款及支票存庫存摺,則屬財產文件甚明。
㈡原告主張其為芫吉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被告則為芫吉公
司負責人,並為唯一之董事,管領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帳冊等情,有芫吉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21頁)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自得依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同法第48條之規定,行使其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而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殆無疑義。被告雖以芫吉公司規模不大,並未製作日記帳云云。惟營利事業本應設置日記簿(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 、3 條規定可資參照),況日記帳為每日交易紀錄,用以核算、監督庫存現金每日之收入、支出和結存情況之帳簿,本應由出納人員根據與現金收付有關的記帳憑證,如現金收款、現金付款、銀行付款憑證,逐日逐筆進行登記,並隨時結記餘額,嗣再以此為據,製作總帳、資產負債表等表冊,是被告既有總帳、資產負債表等表冊,自應有日記帳,乃屬當然,是被告所辯公司並無日記帳云云,尚難採信。
㈢又被告雖抗辯如附表所載文書係屬芫吉公司之財務秘密,若
交付將損及芫吉公司之營業利益云云。然原告既屬合法行使股東監察權,復被告亦未提出任何事證證明上開文書究有何營業秘密或原告行使上述查閱權將造成芫吉公司營業秘密外洩並遭損失之情形,僅泛言臆測原告之子許清淇現為所營業務與芫吉公司相同而具競爭關係之和興公司負責人,被告若如實交付,芫吉公司必然遭受無可預期之營業損失云云,即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芫吉公司不執行股東身分,向執行業務之股東即芫吉公司唯一董事之被告行使監察權,請求查閱芫吉公司105 年度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及自106 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11月6 日止如附表編號
1 至13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核屬有據,足以採信。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附表: 106年度訴字第684號│├──┬────────────────┬──┬────────────────┤│編號│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名稱 │編號│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名稱 │├──┼────────────────┼──┼────────────────┤│ 1 │資產負債表(含報表附註) │ 8 │轉帳傳票 │├──┼────────────────┼──┼────────────────┤│ 2 │損益表(含報表附註) │ 9 │芫吉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 3 │日記帳 │ 10 │芫吉公司支出取得之統一發票及憑證│├──┼────────────────┼──┼────────────────┤│ 4 │總分類帳 │ 11 │薪資清冊 │├──┼────────────────┼──┼────────────────┤│ 5 │財產目錄 │ 12 │各月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報告書 │├──┼────────────────┼──┼────────────────┤│ 6 │收入傳票 │ 13 │芫吉公司銀行存摺 │├──┼────────────────┼──┼────────────────┤│ 7 │支出傳票 │ 14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報告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