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4號上 訴 人 林新坤被 上訴人 許坤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 年訴字第684 號查閱公司帳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