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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訴字第605 號原 告 楊日堅

鍾純修朱玲儀何家倫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被 告 楊碧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鈞

呂思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裁判日期:201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