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訴字第605 號原 告 楊日堅
鍾純修朱玲儀何家倫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被 告 楊碧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鈞
呂思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