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號抗 告 人 鴻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志鵬抗 告 人 林家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