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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5號原 告 陳宗均被 告 紀綠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8樓之2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原告訴請辦理移轉登記之車輛AGP-8862號自小客車,目前由台北市區監理所管轄,亦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存卷足參。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裁判日期:2017-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