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榮煌
呂朝全呂興中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呂姓聖母祠兼法定代理人 呂學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姓聖母祠等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利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4 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7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