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6號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訴訟代理人 呂承璋律師被 告 王興岡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五年度上字第一六一○號確認會員代表資格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與原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且兩造均自承若無原告會員代表資格者即無從擔任原告之董事,是被告是否有原告會員代表資格,即為本件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之一。經查,被告是否具有原告會員代表資格,業經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會員代表資格不存在之訴,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994 號判決,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字第1610號審理,並於民國106 年
4 月11日宣判,惟經被告提起上訴尚未確定。上開事件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涉及被告是否有擔任原告董事之資格,顯為本件先決問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