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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9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36號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複 代理人 呂承璋律師被 告 王興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O六年十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四十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是否具有原告會員代表資格」,涉及被告有無擔任原告董事之資格,乃本件原告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且此法律關係已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字第1610號請求確認會員代表資格不存在事件審理中為由,於民國106年10月3日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該案於111年7月20日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853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是本院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已不存在。爰依上開規定撤銷該裁定,並定於主文所示時間續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裁判日期:202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