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7號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被 告 宋典盛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被告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五號事件判決確定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因原告董事之產生,乃係由有關原捐助神明會會員推派之代表加以遴選,而有關被告是否為原捐助神明會會員所推派之代表,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495號判決被告與原捐助神明會即中壢興國義民會之代表關係不存在,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字第761 號判決駁回上訴,目前正繫屬於最高法院審理中。茲因本件被告聲請於前揭訴訟終局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並經原告同意(見本院卷第151 頁),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