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調訴字第1號原 告 胡本強
陳建仁戴于翔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被 告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嬌蓮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陳鄭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請求宣告兩造於民國105 年11月10日於鈞院105 年度桃司調字第155 號作成之調解筆錄無效;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萬分之2910、10萬分之969 )、同段7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同段194 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0萬分之10710 )(以下合稱系爭房地)於106 年2 月8 日以調解移轉為登記原因,向龜山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回復為原告所有」。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見本院卷附被證一系爭房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