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調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嬌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本強、陳建仁、戴于翔等人間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