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調訴字第2號原 告 林博惠上列原告因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