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原 告 黃靜芬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被 告 陳美子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靜芳被 告 黃黎日妹訴訟代理人 張雅蘋律師
許啟龍律師被 告 黃美燕
黃珠妹兼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黃成焱被 告 黃成棋
黃美霞黃成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家調字第1783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民事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6 年12月1 日裁定命在該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因調解未能成立,案經改列為同院107年度親字第45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親字第45號民事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