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 崔景鶴
崔景芬崔景星崔兆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愛玉間因履行遺贈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27,1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