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 金滿億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雅淇被 上訴人 張添庸
邱政彥邱政吉洪水甲邱品瑄(邱金義之繼承人)潘美英(邱金義之繼承人)邱香妹曾邱錢妹羅巧玲羅巧慈羅雨柔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馬蘭榮譽國民之家(繆華之遺產管理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楊建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判命拆除返還之土地面積按上訴人起訴時之公告價值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748,832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82.23㎡+114.64㎡+
92 .92㎡+19.22 ㎡+68.38 ㎡)×28,800元/ ㎡=13,748,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迄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