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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7號上 訴 人 蕭麗娜被 上訴人 邵寶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收受判決後於107 年6 月27日具狀請求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0

0 元,本院於107 年7 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訴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07 年7 月19日送達至上訴人向本院陳報之地址(見本院卷一第56頁,卷二第119 頁),惟上訴人迄今未繳納,此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參,揆諸上開見解,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陳雅瑩法 官 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裁判案由:抵押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