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48號原 告 陳璧(歿)訴訟代理人 陳業欣複 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侯銘欽律師被 告 陳元培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撤銷贈與之訴,足使原有效之贈與契約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撤銷附負擔贈與契約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請撤銷附表所示不動產贈與行為並將之返還予原告,則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附表所示不動產得回復為原告所有,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614 萬6,914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1,885 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3,000,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5 萬8,885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敏維附表┌────┬───────┬───────┬───────┬──┬───┐│ │公告現值 │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 │ │ ││ │(元/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元) │ │ │├────┼───────┼───────┼───────┼──┼───┤│1365地號│29,700 │89.28 │2,651,616 │ │ │├────┼───────┼───────┼───────┼──┼───┤│1222地號│54,200 │486.221/12 │2,196,094 │ │ │├────┼───────┼───────┼───────┼──┼───┤│529 地號│54,200 │205.441/12 │927,904 │ │ │├────┼───────┴───────┴───────┴──┴───┤│1106建號│課稅現值:219,600元 │├────┼──────────────────────────────┤│174建號 │課稅現值:151,700元 │├────┼──────────────────────────────┤│合計 │6,146,91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