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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1號原 告 趙培中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被 告 黃廷福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複代理人 梁育銘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被 告 潘朝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 月12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就本院106 年度司拍字第350 號裁定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前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裁判日期:201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