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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1號上 訴 人 黃廷福被上訴人 趙培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35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1 萬5,000 元(計算式:契約部分1,570 萬7,500 元+本票部分1,47

0 萬7,500 元=3,041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9,

5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裁判日期:201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