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6號原 告 黃登慶
黃登運黃登煌屠曉玲(屠良攀之承受訴訟人)屠曉芳(屠良攀之承受訴訟人)楊惠雯(屠良攀之承受訴訟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楊國中共 同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律師
魏順華律師被 告 徐大維
許舒涵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羅閎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理由欄中關於「C、C1 」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D、D1」;又關於「D、D1」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C、C1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