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86號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訴訟代理人 薛讚添複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上列原告與黃鳳珠等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及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萬8,064元,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會同地政人員於實地測量並製作複丈成果圖後,原告於107 年7 月18日更正聲明如附表一所示,而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57 萬6,
481 元【計算式:土地部分7,430 萬8,481 元+建物部分62
6 萬8,000 元=8,057 萬6,481 元,各該計算式如附表二、三所示】;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4,388 萬400 元(計算式如附表四所示);聲明第3 、4 項係請求被告分別返還如附表五所示之補償金,合計為859 萬6,121 元,然此部分係請求起訴或追加起訴前5 年內相當於土地及建物使用補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入訴訟標的價額。至訴之聲明至第5 項至第8 項請求不當得利部分,亦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入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 億2,445萬6,881 元(計算式:8,057 萬6,481 元+4,388 萬400 元=1 億2,445 萬6,8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 萬34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0萬8,064 元,原告應再補繳87萬2,2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婷附表一:
一、被告黃鳳珠、鄭捷瑜、許蔡富、戴臺華、陳如山、黃洪陵、王心錚、陸世緯、劉雪惠、邱顯燮、巫陳玉英、江清峰、呂許春嬌、呂學政、呂昆澤、薛林欵、薛福全、薛文欽、薛景晴、許龍飛、陳志煌、祭祀公業徐淡健、劉國煌應分別將附表6 (本院按即本裁定附表二、三)所示地號土地及建物騰空、返還原告。
二、被告鄭文貴、鄭金池、鄭建祐、鄭文來、劉國煌應分別將座落於附表7 (本院按即本裁定附表四)所示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如附表7 所示面積之土地返還原告。
三、被告黃鳳珠、鄭捷瑜、許蔡富、戴臺華、陳如山、黃洪陵、王心錚、陸世緯、邱顯燮、巫陳玉英、江清峰、呂許春嬌、呂學政、呂昆澤、薛林欵、薛福全、薛文欽、薛景晴、許龍飛、陳志煌、鄭文貴、鄭金池、鄭建祐、鄭文來、祭祀公業徐淡健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8 (本院按即本裁定附表五)所示之金額,及自民事起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劉國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3 萬1,325 元,及自本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黃鳳珠、鄭捷瑜、許蔡富、戴臺華、陳如山、黃洪陵、王心錚、陸世緯、劉雪惠、邱顯燮、巫陳玉英、江清峰、呂許春嬌、呂學政、呂昆澤、薛林欵、薛福全、薛文欽、薛景晴、許龍飛、陳志煌、祭祀公業徐淡健均應自民國106 年8月1 日起至其等將附表6 所示地號土地及建物騰空返還原告之日止,分別按月給付原告如附表9 之金額。
六、被告鄭文貴、鄭金池、鄭建祐、鄭文來均應自106 年8 月1日起至其等將坐落於附表7 所示地號土地上建物拆除並依附表7 所示面積返還土地予原告之日止,分別按月給付原告如附表10之金額。
七、被告劉國煌應自107 年2 月1 日起至其將附表6 所示地號土地及建物騰空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 萬5,857 元。
八、被告劉國煌應自107 年2 月1 日起至其將坐落於附表7 示地號土地上建物拆除並依附表7 所示面積返還土地予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 萬2,822 元。
九、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十、第三項至第八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附表二:
┌─┬─┬────┬───┬──┬─────┬──────┐│編│地│地號 │面積(│權利│每平方公尺│土地價額 ││號│段│ │平方公│範圍│公告現值 │(新臺幣) ││ │ │ │尺) │ │(新臺幣)│ │├─┼─┼────┼───┼──┼─────┼──────┤│1 │桃│1768-14 │16 │全部│166,000元 │2,656,000元 │├─┤園├────┼───┼──┼─────┼──────┤│2 │市│1771-30 │18 │全部│166,000元 │2,988,000元 │├─┤桃├────┼───┼──┼─────┼──────┤│3 │園│1771-29 │30 │全部│166,000元 │4,980,000元 │├─┤區├────┼───┼──┼─────┼──────┤│4 │中│1772-51 │39 │全部│166,000元 │6,474,000元 │├─┤路├────┼───┼──┼─────┼──────┤│5 │段│1771-08 │3 │全部│166,000元 │498,000元 │├─┤ ├────┼───┼──┼─────┼──────┤│6 │ │1772-50 │46 │全部│166,000元 │74,636,000元│├─┤ ├────┼───┼──┼─────┼──────┤│7 │ │1772-49 │66 │全部│166,000元 │10,956,000元│├─┤ ├────┼───┼──┼─────┼──────┤│8 │ │1772-48 │81 │全部│159,901元 │12,951,981元│├─┤ ├────┼───┼──┼─────┼──────┤│9 │ │1773-36 │0.2 │全部│153,000元 │30,600元 │├─┤ ├────┼───┼──┼─────┼──────┤│10│ │1789-30 │6 │全部│153,000元 │918,000元 │├─┤ ├────┼───┼──┼─────┼──────┤│11│ │1772-11 │106.4 │全部│153,000元 │16,279,200元│├─┤ ├────┼───┼──┼─────┼──────┤│12│ │1773-05 │51.9 │全部│153,000元 │7,940,700元 │├─┴─┴────┴───┴──┴─────┼──────┤│ 總計 │74,308,481元│└─────────────────────┴──────┘附表三:
┌──┬────┬─────┬───────┐│編號│建物路段│建物門牌 │106年課稅現值 │├──┼────┼─────┼───────┤│ 1 │桃園市桃│320號 │176,000 │├──┤園區三民├─────┼───────┤│ 2 │路三段 │320號之1 │406,600 │├──┤ ├─────┼───────┤│ 3 │ │320號之2 │401,200 │├──┤ ├─────┼───────┤│ 4 │ │320號之3 │401,200 │├──┤ ├─────┼───────┤│ 5 │ │320號之4 │401,200 │├──┤ ├─────┼───────┤│ 6 │ │320號之5 │401,200 │├──┤ ├─────┼───────┤│ 7 │ │320號之6 │483,400 │├──┤ ├─────┼───────┤│ 8 │ │320號之7 │401,200 │├──┤ ├─────┼───────┤│ 9 │ │320號之8 │401,200 │├──┤ ├─────┼───────┤│ 10 │ │320號之9 │591,400 │├──┤ ├─────┼───────┤│ 11 │ │324號 │204,200 │├──┤ ├─────┼───────┤│ 12 │ │326號 │339,300 │├──┤ ├─────┼───────┤│ 13 │ │328號 │537,000 │├──┤ ├─────┼───────┤│ 14 │ │330號 │54,100 │├──┤ ├─────┼───────┤│ 15 │ │332號 │82,300 │├──┤ ├─────┼───────┤│ 16 │ │334號 │146,400 │├──┼────┼─────┼───────┤│ 17 │桃園市桃│304號 │744,200 │├──┤園區復興├─────┼───────┤│ 18 │路 │308號 │95,900 │├──┴────┴─────┼───────┤│ 總計 │6,268,000元 │└─────────────┴───────┘附表四:
┌─┬───┬────┬───┬──┬─────┬──────┐│編│地段 │地號 │面積(│權利│每平方公尺│土地價額 ││號│ │ │平方公│範圍│公告現值 │(新臺幣) ││ │ │ │尺) │ │(新臺幣)│ │├─┼───┼────┼───┼──┼─────┼──────┤│1 │桃園市│1772-47 │103 │全部│153,000元 │15,759,000元│├─┤桃園區├────┼───┼──┼─────┼──────┤│2 │中路段│1772-52 │32 │全部│153,000元 │4,896,000元 │├─┤ ├────┼───┼──┼─────┼──────┤│3 │ │1772-36 │151.8 │全部│153,000元 │23,225,400元│├─┴───┴────┴───┴──┴─────┼──────┤│ 總計 │43,880,400元│└───────────────────────┴──────┘附表五┌─┬───────┬───────┐│編│被告姓名 │返還補償金金額││號│ │(新臺幣) │├─┼───────┼───────┤│1 │黃鳳珠 │63,851元 │├─┼───────┼───────┤│2 │鄭捷瑜 │60,492元 │├─┼───────┼───────┤│3 │許蔡富 │60,577元 │├─┼───────┼───────┤│4 │戴臺華 │60,577元 │├─┼───────┼───────┤│5 │陳如山 │60,577元 │├─┼───────┼───────┤│6 │黃洪陵 │60,577元 │├─┼───────┼───────┤│7 │王心錚 │67,261元 │├─┼───────┼───────┤│8 │陸世緯 │60,577元 │├─┼───────┼───────┤│9 │劉雪惠 │60,577元 │├─┼───────┼───────┤│10│邱顯燮 │79,995元 │├─┼───────┼───────┤│11│巫陳玉英 │341,587元 │├─┼───────┼───────┤│12│江清峰 │517,902元 │├─┼───────┼───────┤│13│呂許春嬌 │606,330元 │├─┼───────┤ ││14│呂學政 │ │├─┼───────┤ ││15│呂昆澤 │ │├─┼───────┼───────┤│16│薛林欵 │624,777元 │├─┼───────┤ ││17│薛福全 │ │├─┼───────┤ ││18│薛文欽 │ │├─┼───────┤ ││19│薛景晴 │ │├─┼───────┼───────┤│20│許龍飛 │583,725元 │├─┼───────┼───────┤│21│陳志煌 │638,528元 │├─┼───────┼───────┤│22│祭祀公業徐淡健│111,862元 │├─┼───────┼───────┤│23│劉國煌 │3,731,325元 │├─┼───────┼───────┤│24│鄭文貴 │201,256元 │├─┼───────┼───────┤│25│鄭金池 │201,256元 │├─┼───────┼───────┤│26│鄭建祐 │201,256元 │├─┼───────┼───────┤│27│鄭文來 │201,256元 │├─┴───────┼───────┤│ 總計 │8,596,12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