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06號原 告 陳秋滿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被 告 陳鼎炎
陳鼎煌許秀英邱又真陳俊志陳泰旭陳柔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陳鼎炎抗辯被繼承人陳胎平於生前有贈與桃園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予被告陳鼎炎、陳鼎圍、陳鼎煌等三人之意思,兩造間成立贈與契約,請原告於一週內前提出得以證明此事實之證據方法(如證人、書證)。因上情未明,被告此部分所為之主張尚有待釐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另請兩造參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8 號判決意旨,並就此內容進行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