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 告 魏正宇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被 告 林奐兼 訴 訟代 理 人 黃春季上列 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被 告 林士捷
林惠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盈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2,875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 萬6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2,2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羅詩蘋法 官 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