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28號原 告 吳煌鄰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吳福龍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振鈄、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曾瓊慧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以106 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駁回該項聲請,該裁定業已確定。復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6 年10月24日送達予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