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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29號原 告 吳煌鄰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吳福龍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被 告 吳振鈄

徐金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訴請撤銷被告2 人間就如附表所示11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買賣行為、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備位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行為無效,並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即239,957,842 元計算(計算式詳如附表),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9,6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婉茹附表:

1、桃園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

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74,797元/平方公尺×面積885 平方公尺=66,195,345元

2、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72,000元/平方公尺×面積33平方公尺=2,376,000 元

3、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40,525元/平方公尺×面積247 平方公尺=10,009,675元

4、桃園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

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200 元/平方公尺×面積55平方公尺=176,000 元

5、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49,067元/平方公尺×面積9 平方公尺=441,603 元

6、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200 元/平方公尺×面積7 平方公尺=22,400元

7、桃園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

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72,000元/平方公尺×面積464 平方公尺=33,408,000元

8、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77,453元/平方公尺×面積1,289平方公尺=99,836,917元

9、桃園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

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75,478元/平方公尺×面積296 平方公尺=22,341,488元

10、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200 元/平方公尺×面積9 平方公尺=28,800元

11、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69,211元/平方公尺×面積74平方公尺=5,121,614元總計:239,957,842元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7-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