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59號原 告 紘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隆被 告 林素珍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被 告 羅文科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7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59號原 告 紘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隆被 告 林素珍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被 告 羅文科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7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