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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紘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隆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素珍

羅文科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7,6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裁判日期:2019-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