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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藍素鈴

蔡永順陳明宏蘇樹欉游陳嬌黃進清廖文正共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金興公間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查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原約定租金按承租土地面積,每坪每年繳納相當於該年度167 公斤之第二期蓬萊稻穀收購價格之租金,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105 年度2 期作、106 年第1 期作公糧稻穀收購數量、價格、期限暨濕穀計價方式,輔導收購梗種(蓬萊)稻穀之價格為每公斤新臺幣(下同)23元,依此計算,上訴人等各應繳納年租金如附表「現行年租金欄」所示,又被上訴人請求調整年租金為按土地公告現值年息百分之6 計算,即如附表「調整後年租金欄」所示,二者差額為每年2,704,411 元,參以兩造間就承租土地為不定期租賃關係,其存續期間推定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期間以10年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044,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0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芮附表:

┌──┬───┬─────┬────────────┬────────────┐│編號│承租人│承租土地面│ 現 行 年 租 金 │ 調 整 後 年 租 金 ││ │ │積(平方公├─────┬──────┼──────┬─────┤│ │ │尺)【A 】│每坪租金(│租金金額(=A│每平方公尺租│ 租金金額 ││ │ │ │每公斤23元│×0.3025×B │金(起訴時之│(=A×C )││ │ │ │×167 公斤│,元以下四捨│土地公告現值│ ││ │ │ │)【B 】 │五入) │126,000 元×│ ││ │ │ │ │ │6 %) 【C 】│ │├──┼───┼─────┼─────┼──────┼──────┼─────┤│ 1 │藍素鈴│ 22.69 │ 3,841 │ 26,364 │ 7,560 │ 171,536 │├──┼───┼─────┼─────┼──────┼──────┼─────┤│ 2 │蔡永順│ 58.00 │ 3,841 │ 67,390 │ 7,560 │ 438,480 │├──┼───┼─────┼─────┼──────┼──────┼─────┤│ 3 │陳明宏│ 71.00 │ 3,841 │ 82,495 │ 7,560 │ 536,760 │├──┼───┼─────┼─────┼──────┼──────┼─────┤│ 4 │蘇樹叢│ 65.00 │ 3,841 │ 75,524 │ 7,560 │ 491,400 │├──┼───┼─────┼─────┼──────┼──────┼─────┤│ 5 │游陳嬌│ 59.00 │ 3,841 │ 68,552 │ 7,560 │ 446,040 │├──┼───┼─────┼─────┼──────┼──────┼─────┤│ 6 │黃進清│ 81.00 │ 3,841 │ 94,114 │ 7,560 │ 612,360 │├──┼───┼─────┼─────┼──────┼──────┼─────┤│ 7 │廖文正│ 66.00 │ 3,841 │ 76,686 │ 7,560 │ 498,960 │├──┴───┴─────┴─────┼──────┼──────┼─────┤│總計 │ 491,125 │ │3,195,536 │└──────────────────┴──────┴──────┴─────┘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日期:2019-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