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908號聲 請 人 李佳詮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受監護人李士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及以李士坤為中心之繼承系統表、桃園市私立庭芳啟智教養院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者同意書,供法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