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即破產管理人 顧定軒律師上列聲請人就晟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顧定軒律師擔任晟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法院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管理人處理財團財產之難易、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就該事件所費時間長短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
二、聲請意旨略以:晟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晟啟公司),於民國108 年11 月27 日經本院以107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裁定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聲請人經選任為破產管理人後依辦理階段程序已完成工作如下:㈠召開債權人會議前:收受本院函文、債權人書狀及提出書狀、閱卷等。㈡召開債權人會議後至破產財團分配前:就破產事宜與破產人原法定代理人討論。嗣後預計進行之事項:提出破產財團分配表及登報公告破產人分配表、向債權人等進行分配後向本院陳報分配結果並附上分配之證明,預計花費時數為24.6小時。而聲請人就前開事務已支出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3,
902 元,而預估將再支出2 萬174 元,共計為2 萬4,076 元,為此聲請先行酌定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11 月27 日裁定宣告晟啟公司破產,並選任聲請人擔任破產管理人,嗣於同年12月27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而聲請人就任破產管理人後,已完成收受本院函文及債權人等聯絡事宜、破產人面額270 萬元之臺灣銀行本支之存放事宜、提出破產財團分配表、破產公告之登報等事項。本院審酌上情,復觀聲請人就任破產管理人後,期間閱覽卷宗、清查破產財團之資產、撰擬相關書狀,整理破產債權人人數暨其債權、向本院陳報破產進度等事項,亦有聲請人所提破產管理人工時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43 至
245 頁)。本院審酌本件破產人之資產種類、債權人人數、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及其所陳報之工作內容及時數情事綜合考量後,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6 萬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