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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簡上字第 22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22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曾淑盈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張志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7 年度壢簡字第65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08 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434 條第1 項、第

434 條之1 及第3 編第1 章、第4 編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1 、2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係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上訴,有被上訴人所提附帶上訴請求狀及答辯狀㈠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5頁),附帶上訴雖已逾上訴期間,但係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起,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及於本院補充:上訴人前向被上訴人購買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號6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因系爭房屋有漏水情形,上訴人即對被上訴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2016號受理在案(下稱房屋漏水案件)。然於房屋漏水案件審理過程中,受委託鑑價之不動產估價師曾於107年5 月11日會同兩造至系爭房屋鑑定該屋因漏水而致之價值貶損情況為何,因被上訴人發覺上訴人就系爭房屋漏水之牆面,有刻意破壞之行為,致牆面因而露出內部水泥及鋼筋,故當場向鑑定人員指出其疑慮,上訴人因而惱羞成怒,當著不動產估價師之面以:「你唷你是老師,你不要講你是老師,人家不會相信,你是流氓…」、「流氓、流氓,你去告阿,再去告阿…」、「罵你流氓又怎樣,罵你無賴啦」、「你是地檢署超級黑名單」等穢語辱罵被上訴人,足以貶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使被上訴人受有名譽之損害,並致被上訴人精神上之痛苦。又上訴人除上開行為外,另曾於107 年2月9 日以穢語辱罵被上訴人,並經本院中壢簡易庭以107 年度壢簡字第698 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00 元,且於107 年5 月11日後又多次以粗鄙文字辱罵被上訴人,顯然上訴人僅因前開購屋糾紛,即再三辱罵被上訴人,其態度惡劣。甚且上訴人於原審時已自承,確曾於前開時、地對被上訴人有前開行為,卻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時否認其犯行,顯見上訴人犯後態度不佳,故應加重處罰,以正法紀。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貴為高中老師,其明知系爭房屋有漏水之情形,仍以高價出售予上訴人,顯然有悖於民法第148 條之規定。又因被上訴人不准不動產估價師評估系爭房屋之前後陽台、天花板油漆斑駁及嚴重掉漆之狀況,係屬干擾其鑑價程序,使上訴人於系爭漏水案件中無「系爭房屋因漏水而貶損房屋價值之證據」,被上訴人之前開行為,即如同黑道流氓,是「流氓」、「無賴」此為上訴人主觀之評論,客觀上尚不足使兩名在場之不動產估價師對被上訴人產生負面之評價,自不得僅以被上訴人主觀感受不佳,即認上開言論已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另被上訴人對不動產估價師之前開干擾行為,係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上訴人為前開言論,亦屬正當防衛。再者被上訴人於前開時、地,未經上訴人同意私下竊錄上訴人之言行,故被上訴人所提之錄影光碟,無證據能力。況上訴人於前開言論時,係在法院所委託鑑定之不動產估價師前所為,係屬特定人士,並非不特定之多數人,故無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等語置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 萬5,000 元,依職權宣告被上訴人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又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而其附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附帶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10萬5,00

0 元;上訴人就附帶上訴之答辯聲明為:附帶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 上訴人前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房屋,因系爭房屋有漏水問題

,上訴人因而對被上訴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由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016號案件受理在案。

㈡ 系爭漏水案件審理中,該案曾委託誠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系爭房屋因漏水而減損之交易價值,於107 年5 月11日,不動產估價師會同兩造至系爭房屋鑑定之漏水情況而致房屋之價格減損之情形時,上訴人在不動產估價師面前以:「你唷你是老師,你不要講你是老師,人家不會相信,你是流氓…」、「流氓、流氓,你去告阿,再去告阿…」、「罵你流氓又怎樣,罵你無賴啦」等語辱罵被上訴人。

五、本件兩造之爭點厥為:㈠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之前開行為使被上訴人受有名譽及人格上之損害,故依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㈡倘有理由,則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之金額為何?茲分述如下:

㈠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之前開行為使被上訴人受有名譽及人格

上之損害,故依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與第19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646 號判例參照)。又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 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前開時、地,以前詞言論辱罵被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等節,業提出現場錄影光碟為證,又經原審當庭勘驗被上訴人所提之現場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其中勘驗筆錄所示之女子為上訴人、A 男為不動產估價師、B男為被上訴人,亦為兩造於原審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65頁背面),可知上訴人確曾對被上訴人稱「你唷你是老師,你不要講你是老師,人家不會相信,你是流氓…」、「流氓、流氓,你去告阿,再去告阿…」、「罵你流氓又怎樣,罵你無賴啦」、「你在地檢署裡面已經是黑名單了」、「你已經是黑名單了」等語,而上訴人否認前開言論有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之情形,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即需審酌上訴人之前開言論是否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茲分述如下:

2.「你唷你是老師,你不要講你是老師,人家不會相信,你是流氓…」、「流氓、流氓,你去告阿,再去告阿…」、「罵你流氓又怎樣,罵你無賴啦」等語是否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

⑴經查於107 年5 月11日,受委託進行鑑價之不動產估價師會

同兩造至系爭房屋鑑定漏水情況而致系爭房屋價格減損之情形時,上訴人在不動產估價師面前以:「你唷你是老師,你不要講你是老師,人家不會相信,你是流氓…」、「流氓、流氓,你去告阿,再去告阿…」、「罵你流氓又怎樣,罵你無賴啦」等語辱罵被上訴人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又觀諸附件所示之勘驗筆錄,可知上訴人於不動產估價師面前,一再指謫被上訴人為「流氓」、「無賴」。而「流氓」乃指組織幫派或不務正業欺壓善良百姓的不法分子,「無賴」乃指品性不良、游手好閒的人,前開文字客觀上已足以貶損所指對象之名譽、尊嚴及社會評價,且上訴人係於不動產估價師面前對被上訴人為前開言論,確實已造成被上訴人社會評價之貶損,不以散布於公眾為必要,是被上訴人據此向上訴人請求因名譽權等人格權受損之精神慰撫金,當屬有據,自應准許,而上訴人稱其為前開言論時係在特定人士面前所為,故無貶損被上訴人社會評價之情,難認有據。

⑵至上訴人雖辯稱前開言論僅係針對被上訴人干擾不動產估價

師鑑價程序之行為所為主觀意見評價,並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云云。惟參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出售之系爭房屋有漏水之瑕疵,並已提出損害賠償之訴訟,業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016號受理在案,為兩造所不爭執,顯見兩造間即因房屋漏水問題而有所糾紛;又觀諸勘驗結果,上訴人多次辱罵被上訴人「流氓」,而被上訴人表示要提告後,上訴人不僅未停止其辱罵行為,反而變本加利對被上訴人稱「罵你流氓又怎樣,罵你無賴拉」、「這又不是公共場所,這是室內」等語,顯見上訴人單純係為以辱罵被上訴人「流氓」、「無賴」等足以貶損被上訴人名譽權之言論,以宣洩其情緒,並非針對被上訴人之行為為主觀之評價。況所謂「適當之評論」,指個人基於其主觀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評論意見而無情緒性或人身攻擊性之言論而言,如係出於情緒性謾罵,作人身攻擊,即難認係「適當」之評論,在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保障之權衡取捨間,現今社會日常生活中,固應對於他人不友善之作為或言論存有一定程度之容忍,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本件上訴人所用之「流氓」、「無賴」等言語,均係人格之負面評價,參以社會通常觀念,一般人立於名譽權主體之立場,受到上訴人以此言詞對其人格價值所為蔑視之評價後,均會有屈辱、不堪、難受等不佳之主觀感受或反應,上訴人上開言詞顯已逾越表現言論自由之必要性及適當性,並足以對被上訴人之品德、身份、人格、地位造成相當貶抑,上訴人之前開言論,並非適當之評論,而有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等人格權之情形甚明。

⑶另上訴人雖又陳稱其之所以為上開言詞,實是在正當防衛云

云,然稱正當防衛者,乃對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本件上訴人雖稱被上訴人有干擾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價過程,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稱於系爭漏水案件,承辦法官僅指示不動產估價單評估系爭房屋3 處漏水情況,致系爭房屋價值貶損之情形,而上訴人卻要求不動產估價師評估系爭房屋前後陽台及天花板油漆斑駁之狀況,已超出法院所指示之範圍,此應得法院同意始得針對上訴人所要求之上開範圍為評估等語,而觀諸本院於107 年3 月19日發予誠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函文內容,確實僅要求不動產估價師評估系爭房屋因主臥室靠窗側下方牆面、床頭側牆面及主臥室廁所牆面等漏水致系爭房屋於105 年5 月14日買賣時有漏水及無漏水之價值分別為何?其因漏水所生貶損之交易價值為多少等節,此有該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

6 頁),經核被上訴人前開表示僅係其意見之表達,且該意見亦屬合理,難認有何不法侵害之情。且正當防衛之所謂防衛行為,乃在防衛自己或他人免於權利受侵害,而非報復他人之所為,本件上訴人以上開言詞侮辱被上訴人實為情緒之宣洩,已如前述,是上訴人之前開言論,何來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可能,上訴人以此辯稱其免負賠償責任,顯屬卸責之詞,實不可取。

⑷至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所提之107 年5 月11日錄影內容,因係未經上訴人同意之情況下所攝錄,故無證據能力云云。

經查:

①按法院採為裁判基礎之證據,應使當事人就該證據及其調查

之結果為言詞辯論,使得盡其攻擊防禦之能事(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61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則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以自由心證判斷之。就違法取得之證據,應從裁判上之真實發現與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或違法收集證據誘發防止之調整,綜合比較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性或審理之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決定其有無證據能力,並非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必須所違背之法規在保護重大法益,其間有無違反比例原則,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序良俗等,始否定其證據能力。而一般人交往相處間應互相尊重,不可隨意謾罵、毀謗、恐嚇對方,亦不可妨害對方之自由,此均為法律所保護之法益,除在民事上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範之外,在刑事上更以公然侮辱、毀謗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妨害自由罪(包括強制罪在內)等相繩,而類此案件,經常只有雙方在場,別無他人可為證明,而具有高度隱密性,故證據之取得本極其困難,因此,受侵害之一方私下以錄音等設備取得錄音內容等證據資料,在此類案件上具有相當之重要性與必要性,其取得之行為又係以秘密為之,而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錄音之對象亦僅限於侵害者與被侵害者雙方,就保護之法益與取得之手段間,尚不違反比例原則。從而,基於裁判上之真實發現與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或違法收集證據誘發防止之調整,綜合比較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性或審理之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應認非法取得之錄影或錄音,在此類案件上,具有證據能力,法院於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及令兩造就調查證據之結果為言詞辯論,即非不得採為裁判基礎之證據。

②是查,本件被上訴人為取得上訴人侵害其名譽權之證據,而

為上開錄影之行為,其顯非出於不法目的,且被上訴人即為通訊之一方,又被上訴人曾向上訴人表示有在錄影等語;另於原審審理程序時,被上訴人即已提出該錄音光碟,並經原審當庭勘驗,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64頁至第65頁),是上開錄影光碟及原審之勘驗筆錄均有證據能力無訛。況上訴人於前開時、地確實曾對被上訴人為前開言論等節,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1 頁),故前開錄影光碟及勘驗筆錄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亦無礙本院之前開認定。

⑸綜上,上訴人於前開時、地,對被上訴人為「你唷你是老師

,你不要講你是老師,人家不會相信,你是流氓…」、「流氓、流氓,你去告阿,再去告阿…」、「罵你流氓又怎樣,罵你無賴啦」等言論,確實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洵堪認定。

3.「你在地檢署裡面已經是黑名單了」、「你已經是黑名單了」並未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

是否侵害名譽權,須綜合考量行為人為該言詞之一切情狀,例如:行為人當時之態度、語氣、聲調、當時係與何人對話、雙方間之關係,以及被害人之社會地位,行為人之動機或其主觀上有無惡意、行為人陳述之內容、陳述之對象與範圍、行為時之客觀環境等具體狀況,以將名譽之保護與表現之自由間,做一衡平之價值判斷。細觀上開勘驗結果,上訴人當時是說:「你去告阿,再去告阿,你有把握去告阿」、「你在地檢署裡面已經是黑名單了」、「你已經是黑名單了啦」等語;又參被上訴人於本案事發前,確實已對上訴人提起詐欺、誣告、妨害自由、偽證等刑事告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6 年度偵字第11903 號、26102 號、107 年度偵字第8946號、10520 號受理在案,且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可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稱「你是地檢署的黑名單」,應係對於被上訴人已對上訴人提起多件刑事告訴乙節,所為之主觀意見評論,而主觀之論述,本有褒、貶,各人就同樣之評價性用語,亦可能有不同之解讀或感受,是本件聽聞者即不動產估價師就上訴人評論之意見或價值判斷是否允當,自有評斷,客觀上尚不足使人對被上訴人產生負面之評價,自不得僅以被上訴人之主觀感受不佳,即認上開言論已侵害被上訴人人格權或名譽權,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係屬無據。是被上訴人以此部分事實請求損害賠償,應予以駁回。

㈡ 倘有理由,則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之金額為何?

1.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及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被上訴人為大學畢業,105 年度所得為169 萬2,561 元,名下財產價值為2 萬4,310 元,目前擔任高中老師;被告為三專畢業,105 年度所得為17萬811 元,名下財產價值為

121 萬9,120 元等情,有兩造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卷可參(見原審卷第7 頁、第8頁、第13頁至第24頁);又上訴人雖於上開時、地,以上開言詞侵害被上訴人名譽,但該侵害地點為系爭房屋內,並非公開場所,又僅有不動產估價師在場,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可認該等言詞對被上訴人名譽之侵害非廣,是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暨上訴人侮辱被上訴人之過程、加害程度,及上訴人就其謾罵行為未表示悔意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此部分請求精神慰撫金12萬元,尚嫌過高,應以1萬5,000 元,始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

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7 年5 月29日寄存在上訴人住所之警察機關,此有本院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之規定,於000 年0 月0 日生送達之效力,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同年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1 萬5,000 元以及自107 年

6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被上訴人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另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各就敗訴部分,分別提起上訴及附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利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理由,兩造之上訴及附帶上訴均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事證,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加以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葉晨暘法 官 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靜雯附件:

┌───────────────────────────┐│檔案名稱:85174t: ││畫面中出現一女子 ││A 男: 沒關係啦,能不能先不要…。 ││女子:我懶得跟你吵阿…。 ││B 男:你看,講話從頭到尾這麼大聲…。 ││女子:因為你不可理喻阿…。 ││B男 :我們怎麼樣不可理喻? ││女子:你唷你是老師,你不要講你是老師,人家不會相信,你││ 是流氓…。 ││B 男:你看,真的很好,剛剛那句話正好錄下來…。 ││女子:流氓、流氓,你去告阿,再去告阿…。 ││B 男:繼續…。 ││A 男:好,今天雙方先在這邊簽名,因為我們今天只能作到現││ 場…,然後本所再聲請法院履勘。 ││B 男:對…好,謝謝 │├───────────────────────────┤│檔案名稱85175t: ││女子:你去告阿再去告阿,你有把握去告阿…。 ││B 男:我剛剛已經要把你的話錄下來啦…。 ││B 男:你在地檢署裡面已經是黑名單了你…。 ││A 男:請問雙方…。 ││女子:檢察官對你已經…你已經是黑名單了啦…你不要再告了││ 拉,你會笑死人。 ││B男:沒關係,我都錄下來了。 ││A男:是不是方便簽名? ││B男:我簽我簽…(將文件拿過去簽名)。 ││ 因為待會我就可以去告他罵我流氓,謝謝。 ││女子:罵你流氓又怎樣,罵你無賴拉…。 ││B 男:你繼續毀謗、繼續侮辱吧,三人之中你繼續毀謗… ││女子:(冷笑)這又不是公共場所,這是室內…。 ││B 男:沒關係,你懂法律…。 ││A男:不好意思,造成你們今天的困擾…。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