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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簡抗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抗字第10號抗 告 人 東方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慶輝相 對 人 邱麒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本院107年度桃簡字第2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而言(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33號裁定意旨參照)。且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以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惟有無停止之必要,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非一經當事人聲請,即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6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入住抗告人社區至今,均未繳交管理費,縱使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非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仍不影響相對人繳交管理費之義務,故不應裁定停止,使抗告人繼續拖欠管理費,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等語。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對相對人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徐慶輝未經合法選任,自無從代理原告進行本件訴訟,就此,相對人業已另行起訴請求確認該次違法選任徐慶輝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現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50號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理在案等情,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且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有合法之代理權,關係本件訴訟程序是否合法,原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應無違誤。綜上所述,抗告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陳容蓉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裁判日期:2018-12-05